(2006)南执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吉林常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申请陆凯荣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常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陆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南执字第154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常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陆凯荣上列当事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陆凯荣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长武审判员 吴云山审判员 王晓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世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