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佳宇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华蓥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佳宇,松原市华蓥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常佳宇,男,1976年2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松原市。被执行人:松原市华蓥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常佳宇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华蓥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40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华蓥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常佳宇货款155370元,如果2015年10月10日不给付货款,被告松原市华蓥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407元,减半收取1703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703.5元由本院退还给付原告。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因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申请人同意,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404号民事调解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萌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洪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