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商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上海标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悦达包装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标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悦达包装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644号原告上海标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商路99弄2281号309室。法定代表人严金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中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悦达包装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盐渎路698号。法定代表人曾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标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悦达包装储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标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标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标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9元,减半收取2334.5元,由原告上海标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 红人民陪审员 朱传顺人民陪审员 陈祝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伟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