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终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杰裔、郑衍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杰裔,郑衍翔,陈燕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终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杰裔,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衍翔,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坡头区,原审被告:陈燕霞,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上诉人马杰裔因与被上诉人郑衍翔、原审被告陈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杰裔在2016年1月5日收到原审法院(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同年1月15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于同年3月2日向上诉人马杰裔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注明: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按通知缴纳方式预交案件上诉费1925元,逾期不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法交纳诉讼费用,是诉讼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上诉人马杰裔未在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杰裔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志强审判员 陈湛雅审判员 李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劳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