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谢杏生与朱家坤、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杏生,朱家坤,刘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364号原告:谢杏生,女,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朱家坤,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刘翠红,女,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杏生行诉被告朱家坤、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杏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0元,撤诉减半收取2060元,由原告谢杏生负担。审判员 吴杳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