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志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志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168号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妹,经理。被告梁志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志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