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2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安户与齐美丽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安户,齐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74号申请执行人朱安户,男,1961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齐美丽,女,1956年6月14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户民初字第004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0799元,并承担执行费6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给付款项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74号案件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