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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1310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林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肖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利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