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张某,盛某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张某,盐城方拓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盛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491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德勇,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都区。被告盐城方拓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陈素芳,总经理。被告盛某甲,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城人民东路99号。代表人徐亚,总经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张某、盐城方拓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盛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庆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喻沿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