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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德钦与陈雪真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钦,陈雪真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476号原告陈德钦,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陈雪真,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现住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钦与被告陈雪真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钦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钦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元,由原告陈德钦负担。审判员  徐旭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 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