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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某销售假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51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湖北省汉川市。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辩护人林文旭,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林连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林文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起,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购进“中药伟哥”、“第二代金功夫”等6种药品,在石狮市林边琼林中路175号巷5号其经营的性保健品店销售。2015年12月2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陈某,并查获“中药伟哥”6盒、“第二代金功夫”1盒、“虫草伟哥”2盒、“冬虫夏草”1盒、“INSTINCT”5盒、“Vigour800”2盒等6种共17盒药品。经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陈某销售的上述药品均未标注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应按假药论处。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并预缴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工作说明,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陈某案件涉及的中药伟哥等7种产品的认定意见》,涉案赃物照片,以及被告人供述、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6年6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假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雪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