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杭州金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杭州金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09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W262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注册代理人:MarkP.Peterson。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梁敏。被告:杭州金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平秀。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杭州德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杭州金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