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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贺庆海与赵凤生、临泉县康杰黄牛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庆海,赵凤生,临泉县康杰黄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350号原告:贺庆海,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樊明全,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凤生,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临泉县康杰黄牛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庆海与被告赵凤生、临泉县康杰黄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临泉县康杰黄牛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已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案须以刑事诉讼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世光审 判 员  张劲辉人民陪审员  李浩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