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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晓与王学治、陈桂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王学治,陈桂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理人刘进山,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王学治,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陈桂秀,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晓与被执行人陈桂秀、王学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少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胶少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周   丽   萍审判员 秦涛审判员郑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延   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