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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淑勤与刘广超、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勤,刘广超,陈玲,胡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209号原告:王淑勤,农民。被告:刘广超,农民。被告:陈玲,农民。被告:胡占辉,农民。原告王淑勤诉被告刘广超、陈玲、胡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淑勤于2016年4月11日到庭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淑勤负担525元,本院减收525元。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