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4民初24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赵小花,内蒙古金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14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3月24日原、被告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民政局登记结婚。但是结婚后被告经常找各种理由与原告吵架,每次吵完架就回娘家居住,到目前为止结婚10个月的时间里被告仅仅与原告共同生活了10天左右,在这期间被告还找各种理由与原告吵架,要求原告出钱开店,2015年5月份原告出了车祸,但是被告作为妻子没有来看望原告,也没有打来电话关心原告。原告为了与被告共同生活甚至辞掉了现有的工作去被告所在地共同生活,但是被告还是不满足,要求原告将现有的房屋与车卖掉为其提供资金做生意。对于被告以上种种做法原告已经心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结婚时给被告的父母30000元彩礼钱,给被告58000元彩礼用于购买结婚衣服及金银首饰。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其返彩礼88000元。被告刘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确实给付被告的父母30000元彩礼,给付被告58000元用于购买结婚衣服及金银首饰。但被告认为应当驳回原告要求返还88000元彩礼的诉讼请求,因为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至2015年6月份,并不是原告所述的10天左右,而且30000元是给被告父母的,58000元已用于被告购买钻戒11000元,金项链、金手链13590元,化妆品5899元,置换金耳钉800元,被告买衣服6000元,双方父母买衣服1000元,原告买衣服1000元,原告买手机1800元,被告买手机2998元,原告买眼镜500元,结婚时原告同学住宾馆500元,2015年5月1日被告回娘家时给付原告1000元,剩余的钱用于婚后生活开支,所以不予返还。原告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质证情况如下:提供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在内蒙古鄂托克旗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为合法夫妻的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刘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4日原、被告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共同子女,无共同财产、存款及共同债权债务。结婚时原告王某某给被告刘某某父母30000元彩礼,给付被告刘某某58000元用于其购买结婚衣服及金银首饰。本院认为,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均无异议,说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应当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结婚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多用于给女方父母及购买结婚衣服、首饰等。被告刘某某认可婚前原告给付的88000元,应当认定为彩礼钱。原告主张返还彩礼88000元,原告王某某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未共同生活的事实及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原告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基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甚少,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数额较大,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故本院认为可酌情返还原告部分彩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王某某彩礼1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林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勇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