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2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2016)晋0722民初151号原告白晋华诉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晋华,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2民初151号原告白晋华,男,汉族,左权县寒王乡寒王村人。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更名前为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华岭区建设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武文进,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白晋华诉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以未与原告白晋华签订合同,且本案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权,请求依法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杏华岭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山西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汾西瑞泰正行煤业办公楼、食堂、公寓楼与左权县寒王晋华装璜建财总汇所签订的水泥供货合同显示供应水泥系承建汾西瑞泰井矿正行煤业有限公司(清河店村所在地)大楼工程建设需要,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左权县。至于被告所称该并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属于本案的实体审查范畴。综上,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丽沙人民陪审员 李来柱人民陪审员 张和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智亚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