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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徐新华与陈勇福、朱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314号原告徐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新富,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居民。被告朱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张奇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