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徐新华与陈勇福、朱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314号原告徐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林新富,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居民。被告朱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张奇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