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郑成旗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604号罪犯郑成旗,男,汉族,小学文化,1993年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丹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成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元。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镇刑终字第003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郑成旗的判决,以原审被告人郑成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73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成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郑成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郑成旗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受到监狱记奖二次。该犯已履行全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丹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款收据及缴款书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成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成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三日(刑期至2016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