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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3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黄国富与黄麒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富,黄麒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23民初442号原告黄国富,男,1938年12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退休教师,大专文化,住贵定县昌明镇林业站宿舍,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38********。被告黄麒铭,男,1972年5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贵定县人,驾驶员,初中文化,住贵定县城关镇迎宾路**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31972********。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富诉被告黄麒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本案与另一案有法律上的关系,而另一案被告已申请再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黄国富承担。审判员  杨先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蒙艳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