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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4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任大强与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大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4336号原告:任大强,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水电局院内。法定代表人:于对水。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大强诉被告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要提供新证据,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大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免交。审判员 程 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