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苍溪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马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马锐在其工作的单位苍溪县国土资源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马锐在苍溪县国土资源局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至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宾审判员 邵 雄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