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重庆旭日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许兴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兴华,重庆旭日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兴华。委托代理人付林根,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旭日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7区4号楼A3-486。法定代表人吴卫,执行监事。委托代理人徐双,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兴华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旭日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民初字第06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许兴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许兴华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兴华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渝代理审判员 黎明代理审判员 于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