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18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付继志与张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继志,张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8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付继志,男,1942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能华,女,1953年3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能华在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强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