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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8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付继志与张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继志,张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8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付继志,男,1942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能华,女,1953年3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能华在徽商银行芜湖长江路支行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强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