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执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甲、秦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秦某甲,秦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被执行人:秦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被执行人:秦某乙,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本院在执行闫某某依据(2015)固民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秦某甲、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0900元,剩余75100元,查明被执行人秦某甲、秦某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固民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蓓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