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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兰申请宣告陈跃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兰,陈跃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特22号申请人李兰,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陈跃华,女,194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申请人李兰之母。委托代理人李丹,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被申请人陈跃华之子。申请人李兰申请宣告公民陈跃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陈跃华生育长子李丹、次女李兰。申请人李兰陈述,被申请人陈跃华四年前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在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治,未见病情好转,生活不能自理。2016年3月16日陈跃华经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作出成精司鉴所[2016]病鉴字第017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评定:1、陈跃华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目前处于患病期;2、陈跃华目前办理房屋买卖相关事宜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跃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兰为陈跃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