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某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俞某文、谷某某、王某友、俞某凤、李某全、季某香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建昌县支行,梁某东,陈某新,杨某全,侯某珍,郭某光,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167号申请人中国某银行建昌县支行,住所建昌县建昌镇。负责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某东,男,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新,女,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杨某全,男,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侯某珍,女,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郭某光,男,辽宁省建昌县人。被执行人汪某某,女,辽宁省建昌县人。中国某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俞某文、谷某某、王某友、俞某凤、李某全、季某香公证债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11日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