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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3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3民初117号原告:朱某,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华容区。被告:李某,女,1988年9月19号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姜大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简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