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民终2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林晓华诉上海同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2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晓华,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号**室。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佳林,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路**号**室。委托代理人林晓华(系张佳林母亲),年籍详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同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XX公路XX号。法定代表人黄云兰,总经理。上诉人林晓华、张佳林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4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晓华、张佳林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晓华、张佳林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晓华、张佳林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74.50元,由上诉人林晓华、张佳林共同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唐建芳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