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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孙祖梅申请张世芳、张世梅人格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祖梅,张世芳,张世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孙祖梅,女,住所地红土崖镇簸箕掌子村被执行人张世芳,地址红土崖镇簸箕掌子村。被执行人张世梅,地址红土崖镇簸箕掌子村。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孙祖梅申请张世芳、张世梅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世芳张世梅应支付申请人孙祖梅案款2609.87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世芳张世梅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第80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