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慧纯与黄长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纯,黄长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276号原告王慧纯。被告黄长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王慧纯与被告黄长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慧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长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慧纯诉称,原告与被告是邻居关系。原告居住天津市××7-3-501房屋,被告居住天津市××7-3-601房屋。被告违规安装铁网过宽,且在铁网下放置木板,在铁网内安置空调,影响到原告房屋的采光、通风,同时也造成安全隐患。现要求被告拆除天津市××7-3-601房屋的阳台(客厅、厨房)、南北二间卧室护栏,恢复原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长海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坐落天津市河北区××7-3-501房屋系原告所有。被告在2013年取得天津市××7-3-601房屋所有权。被告在天津市××房屋××卧室、××阳台外墙××护栏××组。庭审当中,原告提供瑜峰园住宅小区业主公约,证明业主使用物业不得擅自在外墙安装护栏、空调、遮阳罩、招牌或其他伸出物、悬挂物等。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天津市××7-3-601房屋的阳台(客厅、厨房)、南北二间卧室护栏,恢复原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书证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房屋业主或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房屋业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天津市××7-3-601房屋的两间卧室、两处阳台外墙上安装护栏,对楼下的原告房屋采光确实造成一定的影响,且原告提供的瑜峰园住宅小区物业也明确约定,业主不得擅自在外墙安装护栏,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护栏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黄长海拆除天津市河北区瑜峰园7-3-601房屋的两间卧室、两处阳台外墙上的护栏。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黄长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泽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