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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袁仲贤与肥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仲贤,肥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983号原告:袁仲贤。委托代理人:孟柳斐,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国荣。委托代理人:甘宪成,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界华,上海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仲贤与被告肥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仲贤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肥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袁仲贤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肥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仲贤撤回对被告肥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依法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袁仲贤负担。审 判 长  陆启杰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骆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