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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北京三辰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三彩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辰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三彩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北京三辰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翔云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一蕙。委托代理人刘飞,广东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三彩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50栋。法定代表人张伟。委托代理人胡兴,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074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飞、被告委托代理人胡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30日-9月18日期间发生交易往来,被告发出采购合同,向原告购买胶水,双方约定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原告依约送货后,被告尚有货款207480元未付。被告提交内部联络单、联络函等证据,主张原告提供的胶水存在质量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系面罩的问题,与客户的生产工艺有直接关系,而非原告所供应胶水的质量问题。判决结果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0748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三彩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三辰工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748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206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    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