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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法执字第02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济源市泰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某、贾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源市泰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某,贾某,郭某,杜某,贾某1,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2629号申请执行人:济源市泰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贾某,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郭某,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杜某,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贾某1,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杨某,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25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