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金荣与张万利、马林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荣,张万利,马林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朱金荣。被执行人张万利。被执行人马林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已向被执行人张万利、马林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张万利向朱金荣支付赔偿款9500.26元,负担诉讼费989元;二、马林均向朱金荣支付赔偿款54400.26元,负担诉讼费989元;三、张万利、马林均对以上款项互负连带责任,并共同承担执行费879元。因被执行人张万利、马林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万利、马林均价值66757.52元的财产。审判员 万家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