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2121号原告:珠海市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邹力。委托代理人:易桂梅,系该公司法务。被告:叶建英,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2843.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称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永峰()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惠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