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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范丽荣与张雪峰、罗旺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丽荣,张雪峰,罗旺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642号原告范丽荣,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雪峰,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罗旺林,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丽荣与被告张雪峰、罗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丽荣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罗旺林名下车牌号码为闽F×××××的小型汽车一辆,并已提供原告范丽荣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闽F×××××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丽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罗旺林名下车牌号码为闽F×××××的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原告范丽荣名下的车牌号码为闽F×××××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三、查封期限为二年。四、在查封期间内,原告范丽荣、被告罗旺林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如需续行查封,原告范丽荣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罗旺林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