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林桃辉与永定县高陂镇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桃辉,永定县高陂镇矿产资源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56号申请执行人林桃辉,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定区。被执行人永定县高陂镇矿产资源开发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张城根,经理。申请执行人林桃辉与被执行人永定县高陂镇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桃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07日向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08月13日向被执行人永定县高陂镇矿产资源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永定县高陂镇矿产资源开发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永定县高陂镇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2月24日被龙岩市永定区工商管理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该企业吊销但未注销,其经营活动已停止,无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原办公房屋因产权不清楚,本院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因此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主张拍卖被执行人原办公房屋需待该房屋产权清楚后,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256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胡初文审 判 员 陈红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简秋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