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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三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孙连富与梅玉军、于海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连富,梅玉军,于海,张海欧,范宇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三初字第00778号原告孙连富。被告梅玉军。被告于海。被告张海欧。被告范宇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连富诉被告梅玉军、于海、张海鸥、范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担保人吴锦、诸舜民名下坐落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吴锦、诸舜民名下坐落于沈阳市浑南新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