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国申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国申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康富美投资有限公司,俞广富,楼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负责人王黎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俞广富。被执行人浙江国申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俞国胜。被执行人诸暨康富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俞广富。被执行人俞广富。被执行人楼力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国申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康富美投资有限公司、俞广富、楼力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3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国申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康富美投资有限公司、俞广富、楼力飞应归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国申纺织有限公司、诸暨康富美投资有限公司已自动歇业。经查询辖区各大银行、车辆等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较大额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本案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浙江康富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国申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诸暨的房产,均系其他银行抵押且轮后查封,本院无法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字第8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单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