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4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字第50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庆学审 判 员  张 都人民陪审员  马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