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执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许县执字第00928号执行人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史红敏,地址许昌县灵井镇寨杨村。被执行人杨志勇,地址许昌县灵井镇寨杨村。被执行人宋卫刚,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62号。被执行人朱鑫磊,地址许昌县灵井镇湾鲁村。被执行人张真真,地址许昌县灵井镇湾鲁村。被执行人李惠芳,地址许昌县灵井镇傅王村。被执行人王全立,地址许昌县灵井镇傅王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执字第009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陆伟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