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严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698号原告:严某,女,1979年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余某,男,1975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判员 周建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