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郭昌与张炳倩、张书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昌,张炳倩,张书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1664号原告郭昌,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张炳倩,男,1990年9月14日生,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张书宣,成年,住山东省冠县。原告郭昌诉被告张炳倩、张书宣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张炳倩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张书宣的鲁P×××××小型轿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张炳倩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张书宣的鲁P×××××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