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祖桂与罗会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桂,罗会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刘祖桂。被执行人:罗会尧。申请执行人刘祖桂与被执行人罗会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祖桂依据已经生效的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靖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会尧返还购砖款7000元,诉讼费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会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会尧一直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工商、房管、车管、银行等单位查询及在靖安县双溪镇河北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查明其在靖安县双溪镇河北村有一栋二层楼的农村住宅及土地12.51亩(无法变现),并向靖安县双溪镇河北村委会送达查封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罗会尧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罗会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祖桂依据(2015)靖民一初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刘祖桂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罗会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国芳审判员 张跃生审判员 舒小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