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健、刘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陈健,刘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741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委托代理人:邱海珍,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健,男,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现下落不明。被告:刘芳,女,户籍地同陈健,现下落不明。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健、刘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陈健、刘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志萍、审判员曹洋、人民陪审员许程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曹 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朝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