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0执2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技师学院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哈尔滨技师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2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辅街104-1号。
 法定代表人夏婷婷,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英,女,哈尔滨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哈尔滨技师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张迎,院长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技师学院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哈尔滨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无畏
 审 判 员 宋百灵
 代理审判员 刘 伟
 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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