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科与任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科,任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932号原告徐科。委托代理人张玉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新华。委托代理人张云岩,无棣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科与被告任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科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科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徐科承担。审判员 丁北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