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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商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徐科与任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科,任新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商初字第932号原告徐科。委托代理人张玉兰,山东正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新华。委托代理人张云岩,无棣秉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科与被告任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科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科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徐科承担。审判员  丁北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