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申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济南风云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与阳信县华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济南风云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阳信县华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申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济南风云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小区东路**号办公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郁永善,该单位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信县华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信县阳城三路以南、文体局以北(华龙家园院内)。法定代表人:曾繁彬,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济南风云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以下简称风云营销策划中心)因与被申请人阳信县华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风云营销策划中心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双方签订的华龙商城代理销售合同一份及华龙商城与华龙住宅相依为邻在一起的图片,能够证明华龙商城与华龙商城住宅小区都是阳信县华龙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由其代理,只不过是设了二个销售点,其都是在2014年9月19日撤出的,而非2014年4月12日撤出。华龙商城住宅小区共销售出27套房源在阳信县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华龙公司未向其支付代理佣金提成违约。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承认2013年4月12日发生纠纷当日被迫离开售楼处,但没说不履行合同,且一直强调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实际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行动,华龙公司无证据证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三、二审法院未按照其要求调查取证,是否有其他销售公司在其代理期间销售涉案楼盘值得怀疑,应进一步调查取证。四、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判决认为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月12日未售出涉案楼房事实依据不正确,适用法律程序有误判,认为其不再履行合同不成立。五、二审第一次开庭三人在场,第二次开庭只有审判长和一个书记员,判决书中却多了二个代理审判员,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六、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让法定代表人取代全权委托人开庭,剥夺了其辩论权利,法定代表人其笔录无效。七、二审判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未表明涉案合同的时效性,未提及涉案房源中所售出的27套房屋,华龙公司是否应向其结算佣金提成,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风云营销策划中心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问题。经审查,风云营销策划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娟向华龙公司出具的请求补偿损失的书面材料证实其自2013年3月18日进场,2013年4月11日撤出。其申请再审提交的(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代理销售合同及图片,不足以证明其于2014年9月19日撤出销售点,华龙住宅小区由其售出27套房源,华龙公司未向其支付代理佣金的主张。对其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经审查,风云营销策划中心称其被撵出售楼处,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实。二审法院向阳信县房地产管理局调取的证据证明,自2013年3月18日双方签订涉案合同至2013年4月12日期间,风云营销策划中心未售出涉案楼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判决认定双方以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三、关于风云营销策划中心申请二审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经审查,风云营销策划中心于2014年7月5日向二审法院提交调取涉案住宅小区登记销售的房屋、储藏室、车库的具体出售数目及相应价款情况的申请,二审法院根据其申请向阳信县房地产管理局调取了证据并经过庭审质证,对其关于是否有其他销售公司在其代理期间销售涉案楼盘值得怀疑,应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问题。经审查,原审中风云营销策划中心未就其2013年4月11日撤出后仍继续履行涉案合同提供证据证实,且其申请调取的证据证明其在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月12日期间并未售出涉案房源,故其主张的理由不符合应当认定为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五、关于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经查阅原审庭审笔录,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及开庭调查均不存在违法情形,对风云营销策划中心主张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六、关于二审是否剥夺当事人开庭权利问题。经审查,风云营销策划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王娟作为签订涉案合同及向华龙公司出具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在二审庭审中对华龙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其主张二审开庭剥夺委托代理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其笔录无效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七、关于涉案房源中所售出的27套房屋,华龙公司是否应向其结算佣金提成的问题。本案中,风云营销策划中心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委托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其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7套房屋由其售出,故原判决未对所售出的27套房屋是否结算佣金提成作出处理,不属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综上,风云营销策划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济南风云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小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