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佐健敏诉孙和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勃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21民初130号原告佐健敏,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勃利镇新起街。被告孙和权,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勃利镇城西街。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勃利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佐健敏诉被告孙和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勃利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佐健敏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佐健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正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迪 来源:百度“”